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循分层分类培养。根据研究生的学历层次、学位类型制定适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培养要求和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质量标准一致。同一学历层次、同一学位类别,培养要求与质量标准一致。非全日制研究生除学习方式不同外,其他培养要求与全日制一致。留学研究生除公共学位课有所区别外,其他培养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培养。以提升创新意识、科学素养和原始创新力为培养目的。采取导师负责制下的指导小组联合指导方式进行培养。培养环节突出科研化与学术性导向。
第五条 专业型研究生培养。以提升职业能力、强化岗位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培养目的。采用“双导师制”的校内、校外导师联合指导方式指导。培养环节突出职业化和应用性导向。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新时代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法治意识、国际视野的“五有”领军型人才为目标。研究生应有坚定政治立场,树立四个自信,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学术道德规范。留学研究生教育还以培养乐于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与中国友好邦交的友谊使者为目标。
以外,研究生还应具备如下能力:
(一)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应扎实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具备学术洞察力,能与国际同行交流,能在科学领域上做出创新性理论成果。
(二)专业型博士研究生
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应扎实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具备技术创新敏感力,能与国际同行交流,能在重要生产实践领域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掌握探索科学问题的方法,具备独立科研的基本能力,能在技术领域取得有创新性的研究结果。
(四)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应较为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掌握发现实际问题的方法,能利用已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产生对社会生产实践有一定影响的结果。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研究生)学制5年,学习年限为4-6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为2-5年。
上述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制订
第八条 培养方案制订
(一)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应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制订(在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确定)。研究生培养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学术学位按一级学科制定,专业学位按专业类别制定,分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可按领域制定。培养方案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培养方案应能反映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特色,交叉学科培养方案应兼顾相关学科的基础性与交叉性。培养方案应包括学科简介与方向、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科研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内容。其中:
1.学科简介应包含学科内涵、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内容。学科方向的设置与学位授权审核评估时设置的方向基本一致,与该学科招生时设置方向保持一致。方向名称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
2.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制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参照本规定第六条,从综合素质、知识、能力等方面进行描述。
3.交叉学科的课程设置应优化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合理设置相关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并注重构建学科交叉前沿性方向课程。
4.各学院应当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完善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课程学分要求、实习实践要求、课题研究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的学术成果要求予以明确。
第九条 培养计划制订
(一)研究生新生入校后,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研究方向和特点制订培养计划。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交学院备案后执行。研究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个人培养计划,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培养基本要求
第十条 课程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不少于17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13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4学分(学位课程不少于16学分)。专业型研究生应修学分需满足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学校学术型研究生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 课程设置要求
(一)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必修)、专业学位课(必修)、非学位课(专业选修)等类型。其中公共学位课2-3门(博士2门、硕士3门),专业学位课不少于3门。非学位课(专业选修)不少于2-3门(硕士3门),可以按方向设置。专业课程可设置包含文献检索与学术论文写作、实验设计与数据统计、仪器分析等内容的方法类课程。
(二)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为《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英语(博士)》(3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公共学位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马克思主义与社会方法论》(按学科任选一门,1学分)、《英语(硕士)》(4学分,英语专业研究生开设第二外国语课程)。
专业型研究生的课程按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进行设置,无明确要求的参照学校学术型研究生要求进行设置,其中公共英语课程按3学分设置。
留学生公共学位课为《汉语》(3学分)、《中国概况》(2学分)。
跨学科专业招收的研究生根据导师意见补修上一学历教育的主干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时间安排
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主要安排在第一学期,课程学习一般不超过1学年。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要安排在第一学年,课程学习一般不超过1.5学年。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
学位课程应采取考试方式考核,课程成绩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补修课课程成绩60分为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需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前,英语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免考,其成绩认定为85分,条件如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达60分及以上;托福成绩达80分及以上;雅思成绩达6分及以上;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5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本科阶段获英语专业学位或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入学后,英语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的,但在相关英语水平测试中取得的成绩符合以上条件的,英语课程成绩可认定为70分。
(二)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经修读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专业类课程,其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成绩时间未超过3年的,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可免修免考该课程。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
(一)文献阅读与选题。研究生入学后应不断进行文献阅读和选题训练。研究生论文选题要符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选题范围和深度应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领域及层次。
(二)开题报告。研究生确定选题后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及参考文献,以及课题选题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少于8000字,硕士研究生不少于5000字。
(三)开题答辩。研究生一般应在1.5学年内完成开题并提交开题报告。学院组织进行公开答辩和开题评议。通过开题答辩的,准予进入论文课题研究阶段。未通过开题答辩的可申请二次开题。
(四)换题。研究生开题后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选题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重新开题。研究生学习时间超过4学年后不能换题。
第十六条 必修环节
(一)实习实践。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需担任过1次校研究生助教岗位,或协助导师承担教学、科研等辅助工作不少于60学时。专业型研究生需到企业开展实践锻炼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的实践学习时间。
(二)学术活动。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10次(校外至少2次),本人做学术报告应不少于2次。博士研究生至少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1次。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研究结题
(一)结题申请。博士研究生课题研究时间不能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课题研究时间不能少于1年。研究生完成预期研究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于学位申请审核前至少1个月申请论文研究结题。
(二)结题答辩。学院组织研究生进行公开结题答辩。结题答辩应对课题研究内容、论文规范性、论文质量等全面评价。通过结题答辩的,准予进入学位申请审核阶段。未通过结题答辩的可申请二次结题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与学术成果要求
(一)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和规范。学位论文应为一篇系统完整、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少于5万字、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论文研究选题有意义,综述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研究内容饱满、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果可靠、研究结论可信。学术学位论文研究应具有一定创新性,专业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实用性。
学位论文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文字正确,语言通顺,数据可靠,表述清晰,引述准确,格式严密,参考文献列举恰当,图、表、公式、单位等符合规范要求。
(二)学位授予学术成果要求。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属性、定位和特色,明确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学术学位应有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其中博士学位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学位可制订符合专业特色的其他成果要求。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分流淘汰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依次完成培养的必经环节,并通过考核或审核。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或未通过考核的,终止其学业进程,根据情形给予肄业、结业、毕业、转培养层次(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等处理。
(一)学分审核
1.研究生应于第1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应修学分。学院按培养方案要求对研究生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未修完学分或成绩未达到要求者,予以学业预警。
2.研究生第2学年末仍未修完学分或成绩未达到要求者,学分审核视为不通过。学分审核不通过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学分审核不通过者须终止学业,按肄业处理,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申请转为硕士层次培养。
(二)中期考核
1.研究生应于1.5学年内完成论文选题并通过开题答辩。在1.5学年内,学院组织开展中期考核,按培养方案对研究生开题情况及其他综合表现进行考核。未通过开题答辩的予以学业预警。
2.研究生两次开题答辩未通过,或在第三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答辩的,中期考核视为不通过。中期考核不通过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中期考核不通过者须终止学业,按肄业处理,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申请转为硕士层次培养。
(三)学位论文研究结题答辩与结题考核
1.研究生一般于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
2.研究生两次结题答辩未通过,或在有效学习年限结束前三个月未通过结题答辩的,论文结题考核视为不通过。论文结题考核不通过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论文结题考核不通过者须终止学业,给予结业处理,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申请硕士学位审核。
(四)学位论文与学位审核
1.研究生论文结题考核通过,且其学术成果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进入学位申请审核环节。学位申请审核环节包括送审资格审查、专家评阅、答辩资格实质审查、答辩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
2.学位申请审核两次未能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符合毕业要求并通过毕业答辩的,按毕业处理。未通过毕业答辩的,按结业处理,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若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按博士层次毕业和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学位审核程序要求,通过毕业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学位审核程序要求,通过学位审核并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授予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申请学位条件,可申请学位,通过学位审核并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早于学制时间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除应满足培养要求外,其学术成果还应明显高于学位授予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6877太阳集团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修订)》(西大研〔2018〕3号)、《16877太阳集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8〕2号)、《16877太阳集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9〕37号)、《16877太阳集团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7〕29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2019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原则上依据原培养方案培养,并依照本办法的第六条要求,对未进行的必经环节进行分段考核,按考核结果予以分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研究生培养环节学业预警与分流
审核 节点 |
考核 内容 |
考核次数及时间 |
考核及处理结果 |
学分审核 |
课程学习学分及成绩 |
第一次 |
第1学年末 |
未通过予以学业预警 |
第二次 |
截止第2学年末 |
终止学业,给予肄业(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转培养层次) |
中期考核 |
论文选题与开题答辩 |
第一次 |
第1.5学年末 |
未通过予以学业预警; 通过则进入论文研究 |
第二次 |
第3学年末 |
未通过审核,终止学业,给予肄业(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转培养层次);通过则进入论文研究 |
结题考核 |
学术活动、实践与结题答辩 |
第一次 |
学制时间结束前3个月 |
未通过予以学业预警; 通过则进入学位申请审核环节 |
第二次 |
有效学习年限 结束前3个月 |
未通过审核,终止学业,给予结业 |
学位审核 |
论文送审评阅、毕业与学位答辩、学位审议 |
第一次 |
学制时间结束前2个月 |
未达到毕业及学位要求,再次申请;达到毕业未达到学位要求,准予毕业,可再次申请学位 |
第二次 |
有效学习年限 结束前2个月 |
未达到毕业及学位要求,给予结业;达到毕业及学位要求,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达到毕业未达到学位要求,准予毕业(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可授予硕士学位) |